疫情防控新10条带来的9大用工新问题全解析!员工感染新冠工资这么发...
隔离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根据“新十条”及人社部〔2020〕5号文件 ,感染者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以病假或事假为由扣减。转为医院治疗后按病假工资支付。若隔离期结束后病情加重需住院治疗 ,可按病假工资支付,并计算医疗期 。

“新十条 ”后,员工阳性应居家或集中隔离,隔离期间一般发正常工资 ,后续政策调整后可按病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应制定防疫预案。 具体说明如下: 员工阳性隔离方式确认方式:单位可要求员工手持抗原或核酸检测结果拍照上传确认“阳了”。
在工地感染新冠一般不算工伤,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除外;感染新冠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有不同支付标准。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这一政策明确了在特定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因新冠隔离治疗时 ,用人单位需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
疫情期间上班感染新冠病毒,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不算工伤;单位并非必须提供口罩,员工不能以此拒绝上班;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 ,原则上不应降薪,特殊情况可协商一致后适度降薪。
黑龙江: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可享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
〖壹〗、黑龙江省对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提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具体说明如下:政策背景与目的黑龙江省人社厅联合多部门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旨在应对疫情对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的影响 ,通过七大举措(包括确保重点企业用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等)提供就业政策保障 。
〖贰〗、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 、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
〖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职业介绍服务补助。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吸纳就业的,给予2000元/人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按1000元/人及以上标准给予就业补贴 。
〖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统计发布开复工时间:抓紧统计企业开复工时间,并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 、官微开设专区发布。通报开复工时间: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共享用工必备知识全解
共享用工的背景与趋势疫情防控期用工格局突变用工供需不均衡:疫情导致传统餐饮、娱乐、旅游 、零售等行业停业 ,大量员工闲置;而生鲜商超、外卖配送等行业因线上订单激增,出现人员紧缺 。例如,春节7天内餐饮行业零售额损失约5000亿元 ,而生鲜企业订单成倍增长。
员工意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签署具体协议,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签订三方协议:无论采用哪种用工模式,建议签订三方“共享员工协议”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共享用工作为一种创新的用工模式,在带来诸多优势的同时 ,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实际问题。
企业共享用工需注意以下四点:共享用工不改变原劳动关系、共享用工应及时签订合作协议 、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企业应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模式一:临时用工单位直接支付需与员工约定工资条款,并与原单位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同时作为扣缴义务人,按“劳务报酬 ”税目(税率20%-40%)预缴个税 。模式二:原单位代付临时用工单位将工资转交原单位发放 ,但仍需按劳务报酬税目扣缴个税。
共享用工的法律关系 在共享用工模式下,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原企业、“用工慌”的缺工企业及共享的员工。三者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如下:原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共享用工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实现人力资源的共享和调配 。
共享用工的操作需基于企业间协商 、员工同意及明确三方权责,核心在于保持原劳动关系不变,通过协议规范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与权益保障 ,同时需应对管理复杂性和法律风险。
分解解读: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解决复工前用工问题远程办公: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按期到岗或企业无法开工时,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 、网络在家完成工作任务。这既保障了职工健康,又能维持企业一定的工作进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提出12条具体措施,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企业负担 、指导服务四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并稳定劳动关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相关意见进行如下解读: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新情况新问题:近期,受新冠疫情影响 ,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增大。
人社部发布复工相关意见2月7日,人社部发布2020年第8号文件 ,核心内容如下:鼓励协商解决用工问题:国家鼓励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复工前的用工相关问题,避免强制要求复工。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倡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如在家办公、错峰上下班等 。








